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15-10-22 21:18 | 阅读数: 15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JS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 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我省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包括开业医师)的水平;
五、开展口腔相关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七、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承担国家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工作;
九、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有执业资格的口腔医务工作者以及口腔医学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护士、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
三、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五、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核,接纳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热心本团体工作;
二、 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个人会员理事若因年龄、职务及其他原因变动,可进行增补或改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会长办公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从卫生行政部门、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届。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人选由理事会推荐产生,可由在职或非在职人员担任,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5年 1月 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JS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 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我省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包括开业医师)的水平;
五、开展口腔相关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七、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承担国家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工作;
九、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有执业资格的口腔医务工作者以及口腔医学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护士、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
三、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五、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核,接纳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热心本团体工作;
二、 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个人会员理事若因年龄、职务及其他原因变动,可进行增补或改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会长办公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从卫生行政部门、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届。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人选由理事会推荐产生,可由在职或非在职人员担任,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5年 1月 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